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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 分类: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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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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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工会法》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概要描述】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工会法》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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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工会法》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行使董事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董事长执行和实施企业的决定和行使董事长对企业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讨论企业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企业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董事长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董事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部门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企业工会批准。
  2、企业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部门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按部门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职代表大会下设三个专门小组:提案审查小组、生产经营管理检查小组、生活福利检查小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一)提案审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类综合、审查,把合理可行或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所有提案一经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立案后,交办公室处理。本小组要定期进行检查落实,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生产经营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检查、督促生产行政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搞好文明生产,及时反映职工对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生活福利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2、检查督促生活福利部门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3、检查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饭堂、宿舍管理、环境卫生、文明生产工作。
  4、研究讨论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5、及时反映职工对生活福利工作方面的要求和意见,对提得合理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或不合理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活动1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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